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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審理本條例案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 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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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