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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得個別傳喚其他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 查證。 法院治安法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個別不公開方式傳訊檢舉 人、被害人或證人時,不得於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或與被移送裁定 人同時或接續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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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