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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裁定確定後,由法院治安法庭交由聲請之警察機關於其拘留所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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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