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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檢察或審判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偽證、誣告案件,於偵、審中對該 案件當事人以外之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應確 實注意保密,不得洩漏。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案件,有向法院治安法庭借調流 氓案卷之必要者,應函告其偵審之對象與案由,法院治安法庭應將偵、審 範圍以外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記載彌封 保密後,再行借閱。 流氓案卷內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資料, 經承辦法官彌封者,或該案卷密封歸檔後,非經承辦法官許可,任何人不 得調卷或拆閱。原承辦法官調動職務者,由接辦之法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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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