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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二、佈雷區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 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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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