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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實施下列監督、控制措施,並應就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殺傷性地雷之類別、數量。 二、第五條規定之移交與保留。 三、殺傷性地雷製造工廠之調查及相關管制方案之進行。 四、除雷計畫之安全性及對於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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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