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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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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為銷燬或剷除殺傷性地雷,得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尋求其他國家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 一、除雷技術、科技資訊及相關資料。 二、提供必要財務、人力資源。 三、預估銷燬、剷除殺傷性地雷所需時間。 四、推廣宣導以減輕因除雷所可能引起之人身、財產損害。 五、與其他國家間正式或非正式關係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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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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