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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5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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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