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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一句話看懂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規範毒品危害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與施用毒品者之講習,以達成有效處罰與輔導之目的,促進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1-19・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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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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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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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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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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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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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毒品危害講習之日期與場所,由辦理講習機關(構)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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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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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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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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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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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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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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