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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第12條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12條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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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第3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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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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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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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
第9條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第10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前項應受講習人…
第11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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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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