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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9條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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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第3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第4條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第5條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第6條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第7條毒品危害講習之日期與場所,由辦理講習機關(構)指定之。第8條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第10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前項應受講習人…第11條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第12條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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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