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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11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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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