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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第10條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10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其裁罰金額得減輕之。 前項應受講習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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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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