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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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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