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第6條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6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法院之旨。 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