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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2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之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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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