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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第9條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
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至
第二百六十七條
規定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當事人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兩造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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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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