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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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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36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
第六百八十七條
及
第七百零八條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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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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