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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1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沈沒物,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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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