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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6條

前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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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