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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 第17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7條
修正之民法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
至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
之規定,除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
第二項、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
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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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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