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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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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