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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10條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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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