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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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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8條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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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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