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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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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6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
第一千零零四條
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十條
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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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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