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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4條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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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