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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3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 一、進用退除役官兵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退除役官兵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退除役官兵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退除役官兵就業,足為楷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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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