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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9條

機構申請第五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獎勵金前一年內,違反保護勞工法規,情節重大。 三、未於第五條第三項之公告所定期限內申請。 四、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會查訪,或未提供查訪所需相關資料。 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輔導會應撤銷獎勵金之發給,其溢領之獎勵金,由輔導會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機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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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