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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機構)。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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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