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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5條

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情形者,按機構員工人數規模、進用退除役官兵比率等項目及基準,得經評選,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最高發給新臺幣四十萬元獎勵金。 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發給獎座、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一項獎勵之評選項目、基準、申請期間及獎勵金發給基準等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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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