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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獎勵辦法 第6條

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之獎勵金,應向輔導會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效優良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輔導會公告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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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