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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
第二十五條之一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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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
第31-2條
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得擬具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試辦計畫…
第34條
計程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違反第十條第…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客運汽車得進入桃園機場依下列規定營運,但不得任意攬客:一、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其載運包…
第12條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使用自用或租賃之車輛,以載運其預約乘客為限,均不得任意攬客…
第13條
航空警察局得視桃園機場實際需要分別設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及備補數額,報民航局核定後辦理公…
第1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
第15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及文件初審。三、製作抽籤名冊。…
第16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
第17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
第18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
第19條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一、機場公司。二、航空警察局。三、自律委員會。推薦單位…
第20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額由一般…
第21條
登記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數量超過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及…
第22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
第23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
第2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
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
第25-1條
無障礙計程車得填寫接送登記表,經勤務警察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無障礙計程車臨時停車接送區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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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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