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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通則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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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公證人懲戒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第3條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第5條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主任委員、委員之迴避及懲戒程序關於送達、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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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