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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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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