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第1條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
第3條
主辦機關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並公告之: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地…
第4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
第5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7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
第9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
第10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
第11條
接管人為繼續維持醫療設施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所支出之費用,除經主辦機關核准…
第12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
第13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者。二、有事實足認…
第1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民間機…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