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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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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5條
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 第一項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主管機關得依國際慣例,就保護該船舶及航空器之最佳方式,進行國際合作,並將所發現可認出其所屬國籍者,通知其註冊國。必要時,並得通知與該船舶及航空器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相關聯之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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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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