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