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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21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 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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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