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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指非以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且未施設水泥結構物,直接以二英吋(含)以下管徑之水管或斷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分(含)以下之土溝引水者。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溫泉之取用已顯著影響溫泉出水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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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