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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開發使用位置、範圍。 三、發生災害或違規現況說明。 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五、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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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