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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或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及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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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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