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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提出數項申請審查項目者,其應繳納審查費應依審查項目分別計算,合併繳費。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其審查費僅依其中最高者計費: 一、與排放土壤許可併同提出申請。 二、展延涉及變更,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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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