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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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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