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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營運前階段
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車期間屆滿前,提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功能測試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之(以下簡稱簡易功能測試者): 一、附表一所列一般對象(二)。 二、附表一所列簡要對象。 三、附表二所列應申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 前項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內容因調整,致與依前條檢附之申請表或文件內容不一致者,應於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時,檢附修正後之申請表或文件及調整內容說明,送核發機關。但試車計畫書內容涉及採樣頻率、位置、水質項目、製程操作條件、排放廢(污)水水量、所含之污染物及其應符合濃度限值之變更者,應先檢具相關資料,經核發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一項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或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其污染物及其濃度檢測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及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者,得於核發機關完成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以下合稱排放許可證(文件))准駁前,繼續進行試車。 事業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第一項提送功能測試報告後,核發機關應於一個月期間內,經十五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並依其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時之廢(污)水產生量,登記於排放許可證(文件)。 前項經核發機關查驗及評鑑不合格者,應停止試車進行改善,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試車計畫書變更。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功能測試及提送功能測試報告,經核發機關查驗及評鑑。逾期未提出試車計畫書變更或經查驗及評鑑仍不合格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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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第5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第15條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第16條應執行試車者,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核發機關應駁回其許可證(文件)申請…第43條前條所定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一、受理應執行試車者申請排放許可證(…

「營運前階段」的其他條文

第10條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且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第11條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第1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四規定之文件。第14條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應執行…第15條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第16條應執行試車者,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核發機關應駁回其許可證(文件)申請…第17條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許可…第18條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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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