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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營運前階段
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許可證(文件)申請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水量測試;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水量者,依測試時實際最大水量為之。 二、功能測試期間應為五個工作天以上,期間至少一日進行檢測,檢測當日之起訖時間應於功能測試前三日通知核發機關會同進行,並應依檢測當日之起訖時間進行檢測。 前項第二款功能測試檢測當日應進行之工作內容規定如下。但簡易功能測試者,得免執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工作內容,以檢測放流水水質替代: 一、量測原廢(污)水及處理後之水量各一次、檢測原廢(污)水水質一次、檢測各設施單元操作參數一次。 二、處理後之水質檢測方式: (一)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四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二)非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三、功能測試時應依試車計畫書所記載之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驗。 四、水量及水質之採樣及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五、功能測試參與單位應包含:製程操作單位、處理程序操作單位、取樣單位、檢測單位。但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包含製程操作單位。屬應經技師簽證者,簽證技師應共同參與。 六、有二股廢(污)水水源或二套以上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就各股水源或各套設施分別進行廢(污)水量測及檢測。 前項第二款所定處理後之水質檢測方式,檢測水質項目屬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規定不適宜混樣之檢測項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八小時採樣一次,共計採集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二、非二十四小時連續排放者,應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二次採樣,共計採集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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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許可證(文件)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第2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第33條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

「營運前階段」的其他條文

第10條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且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第11條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第1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四規定之文件。第13條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第14條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應執行…第15條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第16條應執行試車者,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核發機關應駁回其許可證(文件)申請…第18條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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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