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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14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營運前階段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展延試車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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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
「營運前階段」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且依規定應申請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
第11條
事業申請許可證(文件)之時機如下: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或海洋放流管線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
第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四規定之文件。
第13條
應執行試車者,應於核發機關通知之試車期限內,依審查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並於試…
第15條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一、水質…
第16條
應執行試車者,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核發機關應駁回其許可證(文件)申請…
第17條
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許可…
第18條
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一、核准日期、字號。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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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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