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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營運前階段
前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書,試車期間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試車者無法依前項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間屆滿前,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展延試車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不超過九十日。但經核發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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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準用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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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