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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53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核發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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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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