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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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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