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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3條

汽車進口者或製造者應取得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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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