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第6條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資料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